2010年11月5日《天津日报》
读者成先生来信称:今年夏天,我们全家三口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四川九寨沟旅游团,出发时考虑到该旅行社已经有责任险,就没有另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在九寨沟游玩时,由于旅行社的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身体严重损伤。现与旅行社就赔偿数额问题发生分歧,旅行社指出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理赔。现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成先生完全可以起诉旅行社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将旅行社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二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司机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旅游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同时也侵害了旅游者的人身权益,属于侵权责任;在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可以择一起诉;而在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该责任又属于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作为旅游者一方,可以向旅行社提及违约之诉或是侵权之诉。但无论提及何种之诉,都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