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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出卖人在动产一物数卖中无权选择买家

(2012-10-12 18: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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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同一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在买卖过程中司空见惯,经常引起纠纷。为正确处理多重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关于普通动产问题。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二、关于特殊动产问题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为合同实际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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