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10-07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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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航仪申荣公司脚垫杂谈 |
【案件概要】
2009年10月6日,王明亮与申荣公司签订《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速腾轿车用户订单》。2009年12月4日,王明亮至申荣公司付款时,得知车辆已被加装GPS导航仪和进口脚垫,其必须为此支付对价才能提车。王明亮经交涉无果后向申荣公司支付汽车首付款74800元、保险费16076元,并加付了进口脚垫780元、GPS导航仪 7000元,共计107156元。同日,王明亮即拨打12315热线向消协申诉并向无锡市都市频道《今晚六十分》栏目反应情况,称申荣公司告知其购买加装的进口脚垫及GPS导航仪后方可提车,否则将不再销售给其订购的车辆。王明亮投诉要求退还GPS导航仪及进口脚垫。后经消协调解无果,王明亮遂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购买GPS导航仪和进口脚垫的民事合同,判令申荣公司返还货款7780元;2、判令申荣公司返还所购速腾轿车上原装的收音机和CD播放器,并恢复原状等。
【裁判要旨】
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本案中,申荣公司未经王明亮同意在订购车辆上自行加装GPS导航仪和进口脚垫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交易权。虽王明亮综合考虑其处境后选择支付进口脚垫及GPS导航仪对价,但其不断投诉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支付对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王明亮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购买进口脚垫与GPS导航仪的民事行为应予以撤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一、撤销王明亮与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的GPS导航仪和进口脚垫的民事行为;二、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王明亮7780元,王明亮同时返还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GPS导航仪和进口脚垫;三、无锡申荣汽车有限公司返还王明亮所购速腾轿车上原装的收音机和CD播放器,并安装恢复原状。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及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商品或服务提供者通过在紧俏商品或服务上捆绑其他商品或服务,并对消费者是否接受该捆绑销售行为作为是否取消已达成协议的条件,限制和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该捆绑销售的行为,但仍可以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对违背消费意愿的消费行为予以撤销。
本案的判决,适当扩大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整顿和规范卖方市场的销售行为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