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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出租人独占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其给付承租人补偿款

(2012-09-14 1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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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对一家汽车修理厂向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药业”)索要拆迁补偿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鸿翔药业一次性支付给原告111万元补偿款等费用。

  案件由来

  讨要115万元补偿款

  原告起诉状称:2005年10月,王华标与鸿翔药业签订租赁合同,由王华标向鸿翔药业承租位于昌源中路的房屋和场地,双方约定:王华标有权在租赁场地上自行搭建钢屋架车间。合同订立后,王华标以昆明明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汽车公司”)的名义在租赁场地上建盖了钢结构厂房等设施,作为汽修厂。

  2009年11月,五华区政府将这一场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在协商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方虽与明杰汽车公司联系测量、商谈财产部分的补偿等工作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因为鸿翔药业是第一承租人,拆迁方因此直接与鸿翔药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去年10月15日,拆迁公司开始动手拆除厂房,明杰汽车公司即向拆迁方提出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方能拆除。拆迁方口头告知,鸿翔药业已于2010年8月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只能直接向鸿翔药业支付拆迁补偿款。

  此后,明杰汽车公司要求鸿翔药业返还补偿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将鸿翔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15万元拆迁补偿款。

  被告辩称

  补偿款没有原告的份

  一审开庭时,鸿翔药业的代理人答辩说,186万元补偿款是补偿给鸿翔药业的,并不包括原告所说的钢结构厂房的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鸿翔药业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物权关系。当初,原告在出租的空地上建盖钢结构厂房时,并没有征得鸿翔药业的同意,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告建盖的厂房被拆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鸿翔药业已经向原告发出过关于拆迁房屋的通知,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法庭认为

  鸿翔药业不能占有补偿款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鸿翔药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能占有原告建盖的建筑物拆迁补偿款。鸿翔药业辩解政府对其进行了两次拆迁,第一次拆迁时,政府没有按照拆迁政策给予应得的补偿,第二次拆迁时,政府为了弥补其第一次拆迁的损失,给予超出规定的补偿,而原告的拆迁补偿由原告与拆迁方单独进行谈判,至于被告的拆迁明细中,包含原告建盖的建筑物,是因为拆迁方按照拆迁政策拼凑了拆迁明细,所以这份拆迁明细是不真实的。被告所称的两次拆迁,虽然均由政府主导,但拆迁的性质各异,拆迁公司也不相同,被告的抗辩意见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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