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出租人独占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其给付承租人补偿款
(2012-09-14 17: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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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来
讨要115万元补偿款
原告起诉状称:2005年10月,王华标与鸿翔药业签订租赁合同,由王华标向鸿翔药业承租位于昌源中路的房屋和场地,双方约定:王华标有权在租赁场地上自行搭建钢屋架车间。合同订立后,王华标以昆明明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汽车公司”)的名义在租赁场地上建盖了钢结构厂房等设施,作为汽修厂。
2009年11月,五华区政府将这一场地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在协商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方虽与明杰汽车公司联系测量、商谈财产部分的补偿等工作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因为鸿翔药业是第一承租人,拆迁方因此直接与鸿翔药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去年10月15日,拆迁公司开始动手拆除厂房,明杰汽车公司即向拆迁方提出应当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方能拆除。拆迁方口头告知,鸿翔药业已于2010年8月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只能直接向鸿翔药业支付拆迁补偿款。
此后,明杰汽车公司要求鸿翔药业返还补偿款,但遭到拒绝,于是将鸿翔药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15万元拆迁补偿款。
被告辩称
补偿款没有原告的份
一审开庭时,鸿翔药业的代理人答辩说,186万元补偿款是补偿给鸿翔药业的,并不包括原告所说的钢结构厂房的补偿款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鸿翔药业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物权关系。当初,原告在出租的空地上建盖钢结构厂房时,并没有征得鸿翔药业的同意,该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告建盖的厂房被拆后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鸿翔药业已经向原告发出过关于拆迁房屋的通知,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法庭认为
鸿翔药业不能占有补偿款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鸿翔药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能占有原告建盖的建筑物拆迁补偿款。鸿翔药业辩解政府对其进行了两次拆迁,第一次拆迁时,政府没有按照拆迁政策给予应得的补偿,第二次拆迁时,政府为了弥补其第一次拆迁的损失,给予超出规定的补偿,而原告的拆迁补偿由原告与拆迁方单独进行谈判,至于被告的拆迁明细中,包含原告建盖的建筑物,是因为拆迁方按照拆迁政策拼凑了拆迁明细,所以这份拆迁明细是不真实的。被告所称的两次拆迁,虽然均由政府主导,但拆迁的性质各异,拆迁公司也不相同,被告的抗辩意见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