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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律师实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难点疑点解析

(2012-09-08 2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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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难点疑点解析

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    王景生律师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的实施,使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工伤领域)法律更加完善,但是法律从服务于社会的总体来说还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还有一些具体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律界及法律实务界在具体实践中存有很多的疑问。结合具体的办案情况,笔者现对其中的部分难点疑点进行解析,以供各位同行共享及指正,来共同提高我国法律实务的处理水平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评残标准的使用问题:主要就是受伤后是适用工伤残标准还是交通残标准问题。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评残的具体适用标准,导致实践中各地(实践中都是地级市的规定不同,各省也没有统一的规定)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方,适用的标准越有利于受害人,而经济越落后的地方,适用的标准越有利于加害人(其中大多数又是企业)。原因就是一般来说交通残的标准要比工伤残的标准严格一些。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如适用工伤残标准的话,伤者构成七级残疾,而适用交通残标准仅构成十级残疾,再加上伤者为城镇户口,这适用不同的标准,二者差距是很明显的。笔者对当地的法院及鉴定机构了解后才得知,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就是该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会谈纪要的规定,即只有符合且已经认定为工伤的才适用工伤残标准,除此以外全部适用交通残标准。这样的所谓内部会谈纪要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的巨大的身体伤害及精神伤害。

对于上述两种标准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只有严格上的交通事故才适用交通残标准,除此以外都应适用工伤残标准。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体现法律的尊要。

2、关于农村人员适用城镇标准问题:尽管最高法院发过批复进行过规定,各地的高院也大都进行过相类似的规定,主要意思就是农村人员只要是能证明到起诉时再城镇居住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同时收入来源及生活地为城镇的就应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而实践中又有多少的判决适用这些批复及规定呢?答案是不多的。笔者经常处理类似农村人员受伤的赔偿情况,尽管提供了相应的在城镇的居住、收入等证据材料,而各地的办案人员还是要求提供种种的各种材料,来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这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能提供连续的暂住证、劳动合同(单位颁发的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工作的材料,包括录音材料,有的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银行卡折的交易记录、缴费票据(水电费、物业费等各种)、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包括出租人的证明)、纳税凭证等证据材料就是可以的,同时办案人员也要综合考虑来依法处理。

3、关于被扶养人扶养费问题:主要是关于是否支付扶养费及标准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很多人认为已经取消了被扶养人扶养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不需要支付被扶养人扶养费了。就是主张还是需要支付的人员,对支付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认识不同。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最高法院及各地部分省法院的规定来看,绝大部分还是主张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但是具体到诉讼请求时是需要把该费用计算到残疾赔偿金里面的,当然这只是累加。同样对于支付标准,是按照扶养人的标准来计算的,即扶养人按照啥标准计算(分农村和城镇计算)费用的,扶养费就按照啥标准计算,不应按照被扶养人的标准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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