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 婚 分 家 析 产 代 理 词
(2012-09-05 13: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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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分 家 析 产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200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5年3月14日生有一女琪羽。近几年来被告思想退化,生活堕落,做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根据法庭当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与第三者芳庭交由刚开始的秘密来往到后来公开来往。被告利永为了去国外看望第三者芳庭,甚至不惜一切代价、想方设法办理出国护照。被告多次与第三者芳庭周游各地风景名胜并制成精美小台历以作留念。被告利永与第三者芳庭由当初的秘密发展到公开背叛原告、严重伤害原告感情的事实。原被告由此造成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这就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另外,根据原被告双方当庭的表现,也足以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
二、孩子应该判决由原告抚养
首先,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孩子出生40天后由原告带孩子去孩子的姥姥家抚养,而被告利永始终在外地工作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根本没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义务。根本不是被告所说的他对孩子很好,很爱自己的女儿,很想念自己的女儿。如果被告真的对孩子很好,很爱孩子,也不会伤害原告的感情。如果真的对孩子好,也不会出现被告利永在当庭答辩时即使原告不起诉他,他也会起诉被告,也不存在双方离婚的问题。
其次,原告同孩子生活时间较长,从出生到现在,孩子一直由原告照看,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应由原告抚养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则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的。根据法庭当庭查明的事实,被告利永的生活行为极其不检点,无暇照顾孩子,这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也是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的重要理由。
三、依法分家析产后,原被告双方应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200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随父母现在共同居住的房屋一期工程建造于2001年6月,该房屋的二期工程建造于2006年下半年。在建房期间,村委会分给原告及其女儿的福利全部用于支付建造该房屋,因此原告及其女儿对建造上述房屋是有投入的。故上述房屋是属于家庭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五)款
综上,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
以上意见,请采纳。
代理人: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
石真伟
201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