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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赠与房子能要回来吗?

(2012-09-03 1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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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6《天津日报》

 

    读者林先生来电咨询:四年前,我和二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我名下的一套偏单赠与二儿子,条件是在我有生之年,我继续居住此房屋,同时日常生活主要由二儿子一家照料。协议公证后,我将房屋赠与二儿子,随后也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半年前,二儿子开始反悔,说房子已经是他的了,还说我有五个子女,不能光住在他家,对我的日常生活也一概不管了。我现在不得不在外租房住。请问律师:已经办了公证过了户,我还能把赠与出去的房子要回来吗?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高广达律师解答林先生咨询的问题,属于对赠与的撤销。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权利。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法律对任意撤销附加了一定的限制,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即使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也是不可以撤销的。那么,林先生的赠与,经过了公证,财产的权利也已经转移,是不是还可以撤销呢?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就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法定撤销的权利。林先生的二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即使经过了公证,即使房子已经登记在他的名下,林先生依然可以通过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把房子再要回来。
    另外,律师提醒林先生,法定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一年内行使,这个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超过一年,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了。因此林先生需要及时到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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