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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鲁价认发〔2010〕152号

(2012-08-31 2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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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由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有效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对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征管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点面结合,有序推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价格、税收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应本着先试点、再总结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结合本地实际,先选择争议大、影响面广的部分税种探索进行,如可先行探索开展房地产(新房、二手房交易)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基准价)的认定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注意做好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价格争议处理工作。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三、明确标准,搞好衔接。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原则、方法等,仍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166号)执行,其中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认证机构的队伍建设、技术建设和思想建设,适当增加价格认证机构人力、财力、物力,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价格认定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适应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推动涉税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

五、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协商等方法解决经费。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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