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和缺陷
(2012-08-28 17: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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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的效力和缺陷
蒋贤铮
(2012年8月27日)
[案例]张某为归还购房借款,于2011年5月9日下午先从工商银行取款2万元(用两根牛皮筋分成两沓,每沓100张),再到一百米外的建设银行存款2万元。存完款后,营业员递给张某存款凭条,记载银行卡上存入人民币2万元整,卡内余额为23106.15元。同时,建设银行给张某的手机发来一条短信,内容为张某的该银行卡帐户于5月9日下午15时46分,存入现金人民币2万元整。次日,银行电话通知张某少存了500元,要求其来银行查看监控视频后将款补上。张某依通知到银行查看监控视频,得知银行的监控视频原来有一个镜头就对着柜台的点钞机。监控视频显示:昨天下午,张某确实交给柜台营业员两沓钱,营业员将第一沓都清点了两遍,点钞机的显示器均从01跳至100才停止。但在清点第二沓时,点钞机的显示器从01跳至95就停止了。张某觉得不可思议,从一家银行取出两沓钱,原封不动地存入另一家银行就少了500元。张某与两家银行多次交涉,工商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补给张某500元,张某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补付建设银行同样的存款。
[分析]本案例实为笔者瞎编,生活中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在本案中,工商银行少付给张某500元,而张某同样少付给建设银行500元。当工商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张某500元时,张某是否可以该条款为由拒绝补付建设银行存款呢?笔者持肯定的观点。依据除了有张某举出的银行卡和手机短信等证据支持外,“离柜概不负责”条款也应成为储户张某的保护条款,否则于法不通,于情理让张某蒙受财产损失实在冤枉。
其一,“离柜概不负责”条款是商业惯例。到商场购物,属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结清,早已成为众所周知的商业惯例。由于商场或客户自己的过错,离柜后发现钱款结算出现差错,按照惯例,任何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对方有权拒绝,除非自愿或出于道义。银行在柜台提示储户存取款“离柜概不负责”,借鉴了现货交易买卖合同即时结清的商业规则。据此惯例,银行因自己的过错多付给储户存款时,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储户追讨的,储户有权拒绝请求,除非储户自愿退款。相比之下,国外银行信守惯例的精神令人肃然起敬。据媒体报道,2011年初,在英国汉普郡利明顿附近的富裕小镇米尔福德,汇丰银行在当地的一台ATM机发生故障,吐出双倍现金,闻讯赶来的人们在ATM机前排起了长队,有的人甚至取走了数千英镑,在故障时间里共有200名顾客取走现金。随后汇丰银行的表态是,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出错的是银行ATM机,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其二,“离柜概不负责”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银行一般在营业大厅或柜台或存、取款凭条背面,告示储户“离柜概不负责”或“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属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具有促使储户和银行双方当面点清钱款,避免银行和储户双方遭受纠纷侵扰的作用。如无该条款提示,银行为避免自己受到纠纷侵扰将加大经营成本,储户除了为银行增加的经营成本买单外还会付出时间代价。所以,“离柜概不负责”此类格式条款的存在,有强调或提醒交易双方遵循商业惯例的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其三,“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并非无效的霸王条款。该条款并不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无效情形。现实生活中,该条款被理解为银行的霸王条款,问题出在银行和储户、民众对该条款的理解不同。银行认为该条款保障的是银行安全,只适用于储户,不适用于银行自己。换言之,银行将该条款理解为银行“少付款概不负责,多付款如数归还”。而储户和民众则解读为该条款应适用于银行和储户双方,按照银行的逻辑,不论银行还是储户,任何一方少付款时另一方概不负责,一方多付款时另一方如数归还。笔者赞同储户和民众的意见,并非因为自己是潜在的或现实的储户,而是有支持该观点的法律依据,即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不应采信制订“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的解释。
其四,银行因自己的过错未清点存款即准许储户离柜,应减免储户的责任。储蓄存款合同属无名合同,同样适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原则,守约方只需举证证明违约事实,不需要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合同法》并未否定或者允许违约方通过举证证明守约方具有过错得以减免自己的责任。在本案中,银行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少存500元已构成违约。但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和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建设银行的营业员工作疏忽,未清点即出具存款凭条让其离柜。银行的营业员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差款后让无过错的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据此分析,应减免张某的补付款责任。
为避免在解释该条款或规则时出现不必要的分歧,银行需要检讨的是,一方面,放弃垄断经营思维,回归并处理好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改善服务设施,如为储户提供点钞室、点钞验钞设备等。另一方面,“离柜概不负责”的表述除了能读出银行的垄断地位和霸道经营风格外,话语太宽泛,容易作出多种解释。所以,银行方应对“离柜概不负责”格式条款进行修改,以明确无误地约束合同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