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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

(2012-08-19 1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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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Voluntary Dissolution Right of the Principal of Intermediation Contract and “Avoiding Intermediary”

---Taking Guiding Cases I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for example

隋彭生

作者简介:隋彭生(1956—),男,江苏徐州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目录           

一、《指导案例1号》材料及笔者的基本观点

(一)《指导案例1号》材料

(二)笔者的基本观点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一)媒介居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居间合同委托人有任意解除权

三、独家委托及“跳单”

(一)独家委托条款的效力

(二)违反独家委托条款是否应认为“条件成就”

(三)关于“跳单”的归责问题

四、结语

摘要: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间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关键词:

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权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载《江淮论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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