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甲
方:****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
(甲方又称“出质人”)
乙方:***********************************
住
所:南京市***********************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又称“质权人”)
为了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或“AB”)、质权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CD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
号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委托贷款,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第二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_*
日起至***年_**_月_** 日止。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质押财产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甲方对AB实际缴纳的16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及其权益,占AB注册资本的40%,即甲方基于实际出资1600万元人民币而持有AB40%的股权。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五章
质押股权的登记
第6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权的实现
第7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质权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质权人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8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丁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质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出质人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质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质权人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出质人承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9条
质权人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出质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10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
10.1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质权人的质权;
10.2
出质人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0.3
出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10.4
出现使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1条
对于质权人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质权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七章
提存
第12条
质权人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出质人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