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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租赁的门面店拆迁时如何补偿

(2012-08-02 0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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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王女士2009年通过中介介绍,承租了华宁公司位于黄埔区某临街一楼房屋,从事餐饮服务。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以后,王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修,共计花费45万元,并购置了从事餐饮所需的各种设备,共计5万元余元,2010年底,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公司要求王女士与2011年  3月份前彻底搬离。王女士找到拆迁公司,要求对其承租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却被告知,拆迁补偿只补偿给房东,承租人于此无关。王女士有权利要求得到拆迁补偿么?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王女士有权利要求拆迁人给予她拆迁补偿。如若协商不成,王女士可以申请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理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3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6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上诉规定结合王女士的案例,王女士的租赁房屋实际经营两年时间,房屋拆迁必然给他们带来了经济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因此,王女士的装修损失和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综上:王女士有权利要求拆迁人给予她拆迁补偿。如若协商不成,王女士可以申请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拆迁裁决,对拆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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