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优等悬赏广告的设计(律师业务5)
(2012-07-23 2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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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另一种认为是要约。我认为适格的要约就是单方法律行为(参见拙文:“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新探”),两种观点在我这儿得到了统一。
甲发布优等悬赏广告,称:我公司为A类产品向社会征求商标设计,分三等奖。一等奖1名,5000元,二等奖10名,2000元,三等奖30名,1000元。对获一等奖的商标设计,由我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个优等悬赏广告,设计了竞争性缔约程序。
张工看到广告后,设计了一个菱形的图形商标,寄给甲,经过评选,获得一等奖。甲申请了注册商标,使用在A类商品上,后办理手续,又使用在B类等商品上。
张工起诉,要求停止侵害。甲辩称:“商标是我的,构成什么侵害?”
———张工将自己的商标设计寄给甲,属于要约,评选为一等奖为承诺行为,双方成立了委托完成作品的合同。要约邀请(优等悬赏广告)设计了合同条款,张工的行为为要约,要约邀请的内容自动进行要约之中,最终进入合同之中,此称为容纳规则(参见拙文“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合同中未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著作权归张工。张工将商标用于B类等商品上,侵害了张工的著作权。
张工是“被迫向渔船开炮”!
设计合同条款有时应从要约邀请开始。本案甲如果预先征求律师意见,就著作权归属在优等悬赏广告中作出规定,就可减少不少麻烦。不过,要取得著作权,奖金应当高些,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
提问:如何在委托完成作品与著作权转让之间进行抉择?
下期预告:提示条款应当手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