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
(2012-07-19 07: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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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由乡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死亡,死亡赔偿金由谁领取?
一种观点:乡敬老院对农村“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可以分得适当份额。
另一种观点:该笔赔偿金应归“五保户”姐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意见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指导性案例】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P13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