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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2012-07-19 0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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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转载]【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律师点睛】从事建筑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不具备资质,将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可以要求返还工程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中国厦门[转载]【装饰装修合同案例】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陈福猛律师

【案情】 

2011年9月26日,被告李某以某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包原告发包的思明区某房产的旧房改造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采取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同日,原告按照约定向合同载明的账户转账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25000元。随后,被告陆续进场施工,并购进沙土、水泥、墙砖。半个月后,被告要求再支付工程款5000元,并在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一张,确认其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元。其后,被告李某未再到原告的涉案店面进行任何装修施工。后原告聘请其他工人对涉案店面继续进行装修,并将遗留的沙土、水泥等材料使用完毕。原告确认被告投入的材料费用不超过5000元。

经申请法院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取证,未发现某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记录。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陈福猛律师认为:

    一、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谓“公章”系伪造。因此,被告李某系个人,不具备从事房屋改造装修的建筑经营范围及资质,《装饰工程合同》应属无效。

二、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并未注册登记,因此被告李某以该公司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应当视为系被告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从事房屋装修施工的资质,因此讼争的《装饰工程合同》因违反相关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李某先后收取的工程款30000元应当返还原告;但被告购买的装修材料(沙土、水泥、墙砖)已由原告实际使用,无法返还,故这些材料的价值约5000元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12年6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2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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