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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互换土地起纠纷 不属民事调整诉求被驳回

(2012-07-11 2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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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换土地起纠纷 不属民事调整诉求被驳回

 

    本网讯(通讯员 马太华)2011年7月13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因二村民互换土地引发了行政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诉求被告杨某返还其土地,经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均是威信县双河乡过街楼村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的村民。双方于1995年口头私自达成了互换土地的协议,即原告用自己承包的0.47亩土地换被告承包的0.9亩土地。

  1995年8月18日,被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批准书后在与原告互换的土地内修建住房,建房时,超出了批准面积。2007年7月1日,政府和农业局向原告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时仍将原告已换给被告的0.47亩土地登记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国有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同时,向被告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也将该土地登记在被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之后,原告与被告因互换土地事宜发生纠纷,遂于2011年4月18日向威信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双方互换土地的行为不合法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并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双方对同一块土地取得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原、被告之间因互换土地后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就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拆除其修建之房屋,因被告建房时已取得9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许可,但其实际用地时超出了批准的面积,对超建部分的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通过法官释明法律规定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转自法治频道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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