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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比较复杂。投保人、受益人,或为夫妻一方或者是子女;同时保险种类复杂,有的属于分红险有的属于储蓄性质,若干年先后可领取一定款项。对于保险,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特别是在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失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的保险十一中指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两种观点比较,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时购买保险时候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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