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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醉酒驾驶出事故 一起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交通事

(2012-06-14 2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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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出事故一起饮酒的人是否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

        20107月的一天晚上,李某、王某与陈某一起喝酒,酒后三人相约驾车出游,由李某驾驶王某的小汽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李某醉酒驾驶汽车突然失控撞到路边的石堆,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某重伤、汽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陈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车主王某诉请法院判令乘员陈某承担其损失的20%合计4万余元。

        [审判]

        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系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时汽车失控撞在路边堆放物导致的,李某的醉酒驾车行为造成车主王某受伤、车辆损坏及其自身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陈某与原告王某及驾驶员即死者李某共同饮酒后,由已经醉酒的李某驾驶属原告所有的汽车后引发交通事故,原、被告均明知李某属醉酒驾驶有危险,但对李某酒后驾车行为均没有加以制止,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显然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其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显属不当,故双方均应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的20%4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车主王某认为,在事故发生前,王某和李某、陈某一起喝酒后又相约驾车出游,陈某未制止李某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李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而乘员陈某则提出,王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陈某既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更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作为车主的王某对汽车才有管理控制的义务,作为乘员的陈某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制止李某醉酒驾驶,因此陈某不应对车主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行政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作出认定;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是由人民法院基于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而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进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具体到本案而言,因驾驶员李某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由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王某和陈某不负事故责任,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具体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这就必须由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作出认定。本案中交警部门虽认定乘坐人无责,但乘坐人和肇事者一起饮酒后,明知其酒后驾驶车辆有危险,却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采取放任态度,违反了善良注意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乘坐人损害,相关人员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车主,对汽车应该有更高的注意管理义务;而陈某作为乘员,明知李某醉酒后驾驶存在危险,却没有加以制止,因此认定其应对整个事故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是合理的

        据权威机关统计,每年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37%的事故是因酒后驾车所致。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指引,指引人们养成良好的习惯——不酒后驾驶即包括自己不酒后驾驶以及禁止他人酒后驾驶;在刑事方面,酒后驾车已经入刑,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这对于酒驾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而在民事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起喝酒后,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一起饮酒的人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关于酒后驾驶致损的相关判例来看,清楚地告诫人们“不要酒后驾驶,不要让饮酒的人开车,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一起饮酒的你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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