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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徐某诉被告谢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告乘坐谢某之子邓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牌号为粤T6C538号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及两车辆损坏,邓某死亡。香洲区法院判决谢某在继承邓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
由于粤T6C538号货车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分支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谢某另案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香洲区法院判决平安保险中山支公司赔偿谢某死亡赔偿金5万元。
2011年5月,徐某向香洲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谢某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谢某并未继承邓某的遗产。对徐某提出冻结执行死亡赔偿金5万元的申请,2011年6月16日,香洲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谢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得的保险赔偿金5万元。谢某随后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死亡赔偿金为其所有,并非邓某遗产,请求法院中止对死亡赔偿金的执行。
【审查】
香洲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申请人谢某虽然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但判决内容为谢某在继承邓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等费用,谢某作为被执行人承担附条件的、有限的义务,与承担全部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区别。同时,本案谢某主张对死亡赔偿金5万元享有所有权,谢某所主张的所有权是足以阻止死亡赔偿金交付的实体权利,因此,本院对谢某提出的异议请求以案外人异议立案审查。本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是中山中心支公司基于邓某的死亡而对邓某母亲谢某所作的赔偿,所有权人为谢某,并非死者邓某的遗产,本院(2011)香民一初字第239号、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均判令谢某在继承邓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本院应中止对该死亡赔偿金的执行。香洲区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中止对谢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得死亡赔偿金的执行。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从上述规定内容来理解,被执行人作为当事人只能提出执行异议,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但目前实务界已基本形成的共识是: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救济制度,而对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应以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
香洲区法院判决谢某在继承邓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徐某医疗费等费用,徐某以谢某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但与承担全部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区别的是,谢某作为被执行人只承担附条件的、有限的义务,除谢某继承邓某的遗产外,法院并不能对谢某的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换言之,当谢某继承了邓某遗产时,谢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被执行人;而当邓某没有遗产可供继承或谢某因其他原因未继承邓某遗产时,谢某并不是当然的被执行人。从上述角度来理解,此时可视谢某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
谢某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提出的异议,实质是谢某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人并非邓某,所有权人为谢某,谢某所主张的所有权是足以阻止死亡赔偿金被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如果不考虑谢某的被执行人身份,对该异议请求应以案外人异议审查应没有争议。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问题,目前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也仅为针对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所有权问题的批复,而空难死者死亡赔偿金与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在赔偿主体、赔偿目的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最重要的一点是,在空难发生时,死者是没有任何过错的,空难发生后,死者不需要对空难损害结果承担任何义务;而交通事故死者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可能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徐某案件中邓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典型案例。因此,对此类异议的处理在案外人异议审查后,进入案外人之诉或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更有利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救济权利。从此意义来看,谢某提出的异议以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更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既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谢某并未继承邓某遗产,谢某此时并非当然的被执行人。谢某针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赋予谢某执行案件案外人身份,对该异议申请以案外人异议立案审查。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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