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案例评析】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2012-06-05 2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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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案例评析】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作者:李振功律师
李振功律师按: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编写人:蔡建辉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31日,李某从医院退休后,X医疗公司聘请其负责外科胸腔手术。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月薪7500元,奖金按诊疗费的35%支付;变更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公司可提前15天书面通知解除。2010年2月23日,公司书面通知3月10日解除协议。3月10日起李某离职。2010年8月31日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0年3月10日起的工资及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X医疗公司支付李某2010年8月31日的工资2783元,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争焦点 一是退休人员能否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二是如果聘用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退休人员能否主张解除之后的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退休,与X医疗公司之间并非标准劳动关系,不享有年休假。一审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结论与仲裁裁决相同。 李某不服上诉,称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系违约,应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赔偿2010年3月10日至8月31日的工资损失。2011年9月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