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例出具判决书,在此对该判决书中反映出的几点关键点进行一个总结。
这是一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例,笔者代理的的非机动车方,机动车方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笔者首先就提出因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规定,使得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因此应由被告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也是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受害人的大部分损失就先得到了赔偿,而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因此,遇到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情况,一定要记得首先要求其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法院最后以“驾驶机动车应负有更大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右转过程中未能注意到非机动车道上的车辆,故应承担较大的责任,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下车推行,但原告在事发时也未下车推行,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判决机动车承担80%,非机动车承担20%。
最后,该案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在原告方自行支付的医疗费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原告医保的账户支付,而且有一部分原告已经通过自行购买的人寿保险进行了理赔,对此被告提出要求扣除这两部分。对此,笔者提出医保中个人账户本身即是原告的钱款,不同于统筹支付的费用,而人寿保险是原告自行购买的商业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可以重复赔偿的,因此不影响被告对此进行赔偿。最后法院按照原告的医疗费发票全部支持了医疗费用,没有采纳被告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