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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强险不投或拒保,均有代价

(2012-05-29 17: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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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少基层法官的“乱作为”,使得交强险原本明确的一些概念被混淆,如未保交强险,但保了商业险,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会并入商业险中进行赔偿。投保义务人本应承担的强制投保成本,无由的被法官豁免,而转嫁到了保险公司,如拙作《拍案惊奇之一:未保交强险就判商业险》中就曾专门分析过这样的例子。而同时,随着某类车辆交强险赔付过高亏损突出的问题,在南方一些地区,又出现了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的现象。不保交强险,或者拒保交强险,似乎并无法律规定要承担什么代价。而这一乱象,有望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正式出台而结束。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赔偿权利人请求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足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但赔偿责任。”,“本条所指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我们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事故中机动车方的责任,并没有明确为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与侵权方是分离的,而车辆所有人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从上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失,只要在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险种上有过失而未投保的话就必须承担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而且是按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来承担的,即不管责任大小,在交强险限额内均应全额承担。只有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才会按比例进行分担。举个例子,如果以前你有一辆私家车,借给了朋友使用,如果在借出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是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而现在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只要你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即使你在借出过程中无过错,也必须为此买单,而且是首先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了这样的规定,现实中也就不可能再使交强险应赔偿部分转嫁到商业三者险中。

    前面是对于有投保义务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那么对于强制保险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司法解释也有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而保险公司未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在以前是以事实投保与否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交强险赔付的情况,现在有了改变,即只要保险公司拒保,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承保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同样需要为自己未履行法定承保义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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