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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天上掉下个碎物件”,获伤谁来赔?

(2012-05-27 17: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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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广告公司设置在路旁的一大型广告牌已建多年,支架生锈。某日,该广告牌上的一块铁板脱落,将经过的行人甲砸伤。对于本案中甲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本案中,应由广告牌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甲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扩充了该条的适用范围,对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该126条的规定。对于物件致人损害,通说认为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只需证明物件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和所有人、管理人对物件存在的支配关系。

广告牌上物件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该不动产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作为大型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该设置多年的广告牌上铁板的脱落,明显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对甲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此广告牌的所有人为广告公司,而其直接管理人或使用人为其它公司,那就应由使用公司来承担甲的损害责任。若因广告牌本身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而引起铁板脱落致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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