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起诉称,2009年6月她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款40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位于东城区新怡家园的一套住房,刘女士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装修并入住,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余款。2010年10月,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刘女士要求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先生表示由于房价上涨,他不愿再将房屋卖给刘女士,并要求刘女士腾房。
刘女士立即查询房屋状况,发现李先生已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宁女士,双方已办了过户。刘女士认为,她与李先生签订的买房合同真实有效,李先生无权再将房屋进行出售,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明显属于恶意串通。刘女士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李先生称,他并没有与宁女士恶意串通,只不过是在卖房时,他正急需用钱,而刘女士需要办理贷款才能支付房款,宁女士可随时支付房款,他才将房屋卖给后者。宁女士也辩称,她已经为房屋支付了385万元,因为收房时发现房屋有出租的情况,才没有将余款支付,她没有与李先生恶意串通购买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购房价格为125.8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不合理。虽然李先生、宁女士当庭出示了11张总计385万元的《收款证明》,以此证明该房成交价并非125.8万元,而是445万元,但均为大额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惯例。法院据此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恶意串通明显,判决李先生与宁女士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与宁女士都提出了上诉。宁女士表示自己是善意取得房屋,不存在过错。她的代理人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表示,目前二手房买卖中存在阴阳合同,阴合同是真实的交易合同,阳合同则是网签的合同,网签合同就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明显低于实际成交价已是惯例,仅以网签合同的价格确定存在恶意串通是片面的。(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 王维维)
博主注:像这样一房两卖的案件,已构成诈骗罪,也已经有这样的刑事判决。一房两卖是危险的。
一房两卖犯罪案例:
京一房两卖房主首被追刑责 以合同诈骗罪判10年
2012-05-06
10:26:28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近日,一中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据了解,罗云成为北京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被追究刑责的房主。
为本市首例因“一房二卖”被追刑责当事人;曾隐瞒房产被法院冻结事实,转卖他人获利;终审获刑10年
女房主罗云一房二卖,房子因买主起诉被法院冻结。可是,罗云又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获利50万元。
近日,一中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罗云成为北京首例因一房二卖而被追究刑责的房主。
房产冻结期间被卖出
涉案物是位于石景山区古城路的一套26平米的房子,最初产权属于罗云。
据了解,罗云在2010年9月29日同一天,分别委托两家中介将这栋房子以50万元和51万元卖给了翁某与李某。意外的是,两个买房人认识,在发现购买了同一套房子后,找到了罗云。罗云退还了翁某的50万元,并承诺将房子过户给李某。后因罗云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将罗云告上法院。
2010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云将该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
罗云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2011年3月11日,在该上诉案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冻结该房交易手续后,罗云又委托中介与买主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5天后,罗云的上诉案维持原判。经当事人举报,罗云被控制,并被检方以合同诈骗罪诉至法院。
被告人上诉称没犯罪
石景山法院认为,罗云于2011年3月11日,隐瞒涉案房产已被法院裁定冻结交易手续,且已被判决过户给李某的事实,通过中介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徐某购房款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罗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罗云不服,提出上诉。罗云认为,自己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不构成犯罪。
近日,
一中院终审认为,在房屋不能进行交易、转让的情况下,罗云故意隐瞒上述事实。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释案
为赚钱假卖房要追刑责
办案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构成刑事案中的合同诈骗,主要从卖房者的主观和行为上来区分。如果房主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同时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如果房主根本没打算交房,只是想通过卖房来“赚钱”,就应该按照诈骗处理。
法官称,本案中,罗云提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她有权处置诉争房产。但该案证据证实,罗云明知涉案房屋进入司法程序,且已经被法院冻结,不能进行交易、转让,却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售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