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律师点评汽车维权案例
(2012-05-16 13:14:23)
标签:
杂谈 |
投诉编号: |
QT37105[请牢记此投诉编号] |
投诉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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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
陈先生[系统已对姓名做处理] |
4S店名称: |
杭州东星行奔驰 |
投诉时间: |
2012-03-22 |
4S店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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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地区: |
4S店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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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车型: |
车辆状态: |
磨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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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间: |
2012-01-22 |
里 |
8200 |
投诉问题: |
轮胎鼓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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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诉求: |
赔偿、 |
奔驰cls开了1个多月2个轮胎起鼓。去4s店,他们说得问轮胎供应商,说拿去检测。结果拿到轮胎制造商去检测。那还检测什么,自己的东西他们当然不会说有问题汽车投诉网
夏磊律师点评:该案件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及司法鉴定两个民事证据方面的问题。第一,汽车轮胎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亦即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无致人损害的后果时,一般由原告方(即购车人)举证证明自己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主张。但是就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而言,汽车生产厂商及汽车经销商,无论从技术、信息及经济能力上讲,均处于优势甚至强势地位,因此,在司机实践中,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让汽车生产厂商及汽车汽车经销商证明其轮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并适宜正常上路行驶。第二,汽车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问题。其实,这是上一个问题的延伸。司法鉴定一般由举证责任方申请,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指定中立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并有申请方先垫付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像本案这种,生产厂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出具的鉴定结论肯定无法让消费者信服。其次,即使消费者想要去选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动则上万甚至十几万的鉴定费用,亦非普通购车者所能承受的。因此,建议立法及司法上参考《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