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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法解读特辑:冯学朝律师谈新修正的《刑事诉讼

(2012-05-14 1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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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学朝律师供职于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是我多年的好友。

    共同的职业、相似的经历、孜孜以求的精神、认真缜密的思维使弟兄俩亲密有加。

    冯学朝律师进律师门比我早,知道我是学法律出身,又有做律师的梦想,作为兄长,经常鼓励我实现梦想。过了司法考试,我到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冯学朝律师又有了业务的切磋,在和冯律师合作案件中,从他的身上获益良多。冯学朝律师博览众多法律书籍,除日常办理案件外,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合同法、农村地承包法、婚姻法等常规法律有独到的见解,凭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坚韧不拔的精神办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案件,深受客户的好评。

    新的刑诉法实施在即,冯学朝律师以律师的视角对新法进行解读,根据多年的办案实践,精准把握刑诉法的内涵,梳理总结刑事辩护、代理的经验,按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特别程序的顺序,试图给读者以启示。

   解读的过程就是再学习的过程,冯学朝律师在丰富自身的同时,也给他人提供了帮助。

   感谢冯律师,祝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辩点

   根据新修正的刑诉法和刑事辩护、代理的实践,按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新增特别程序。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进行归纳,例示律师辩点及依据,供同仁参考和提高

               (一)、侦查阶段

辩点

法律依据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法律帮助

2.       代理申诉、控告

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5.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

6.       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书面辩护意见

 

第三十三条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接收委托,担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辩护人的职责

一般会见由看守所及时安排,特殊三罪须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特殊情况的嫌疑人,申请监视居住

第七十二条

9.  对特殊情况申请指定居所执行

第七十三条

10. 人民检察院审请批捕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要求,提出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11.  辩护人对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后段

12.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要求,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

辩点

法律依据

1.  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八条

2.  自审查起诉日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会见核实证据)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3.  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无罪,罪轻证据

第三十九条

4. 律师调查取证及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一条

5.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讯问时,应全面系统提出辩护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6. 依据案情,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建议

 

 

第四十条

 

 

7. 将收集的不在现场,未达刑责年龄、精神病的证据,应及时告知检察院

(三)、审判阶段(一审)

辩点

法律依据

1.  在开庭前,就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向合议庭申明意见

 

第一百八十二条

2.  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3.  辩护人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一条后段、第一百八十八条

4.  出庭辩护,对被告人等发问,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

综合规定

5.  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6.  发表辩护意见,整理后书面提交法院

 

(四)、审判阶段(二审)

辩点

法律依据

1.  经被告人同意,代书上诉状

第二百一十六条

2.  参加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案二审法庭辩护

 

 

3.  参加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二审法庭辩护

 

 

第二百二十三条

4.  经辩护指出一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力争依法发回重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五)、死刑复核程序

1.  向核准法院提出律师意见(第二百四十六条)

(六)、审判监督程序

辨点

法律依据

1.  代为申诉

 

第二百四十二条

2.  申诉成功后,参加法庭辩护

(七)、执行程序

辩点

法律依据

1.  死刑停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一)、(二)、(三)

2.  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一)、(二)、(三)

3.  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申请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八)、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辩点

法律依据

1.  出具未成年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百六十八条

2.  出事不宜适用逮捕措施的律师意见

第二百六十九条

3.  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拿出附条不起诉的建议

 

第二百七十一条

(九)、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辩点

法律依据

1.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及过失犯罪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尽量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百七十七条

2.  将和解协议递交公安司法机关,争取从宽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十)、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辩点

法律依据

1.  调取犯罪嫌疑人为精神病人的有关证据,并递交检察院、人民法院

综合

2.  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3.  为精神病人申请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对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四条

4.  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八条

(十一)、刑事委托代理事项

代理事项

法律依据

1.  接受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的委托依法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指控犯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2.  接受公诉案件受害人的委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3.  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及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权

 

 

综合

4.  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

 

    (冯学朝律师注:2012年4月21——22日,利用双休日时间集中整理,由于认知水平有限遗漏及不准之处尽有,愿本文对同行有所用益,请多加批评指正   于涞水县精伟律师所办公室  2012年4月22日下午5: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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