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律师在审查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2-05-03 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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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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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独资公司与两个民营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主营采矿业务,手续齐全,经营合法。控股的国有股份在拟转让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示国有股份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溢价转让;某民营公司以内部股东为由提出了优先购买该股权的书面申请。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同意国有股份溢价转让;在溢价转让的议定价格上,三股东捆绑销售,全部转让;内部股东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公司股权转让,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律师在审查相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资料、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时,注意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审查股权是否依法取得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股权依赖公司存在。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或已丧失了企业法人地位,出资者就不能具有依法保护的转让资格,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了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获得股东资格,才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二、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人合的因素重视股东之间的亲合关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股东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书
一般来说,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向内部股东递交的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受让人、转让股份总额、转让价格等内容。
2、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召开股东会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会依据章程规定定期召集股东会;由代表l/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向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出资问题和是否享受优先权问题作出决议。
3、股东会必须就申请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法律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 “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这是法律规定的转让股份条件。 “过半数”,是指全体股东人数的半数,而不是股东按出资比例持有的表决权的半数。其他股东表示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或者要求购买的,内部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即是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确定的出让价格,如果内部股东出价相同,则必须转让给内部股东。如果内部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股东弃权的意思表示,即既不赞成转让,又不反对转让,视为该股东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股东会决议中,没有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内容,或使用会签的意见代替股东会和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股东会议事程序,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4、国有股份转让须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的,必须严格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行。其主要程序是: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委托中介机构对控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采矿权评估、资产评估,并由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予以确认和批复,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或完善审批手续,就可能造成转让协议和转让行为依法无效的法律后果。
5、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股权转让的相关资料、文件中,应当注意审查其他需要备齐的资料、文件,如:国有公司调派管理人员的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债权债务的处理约定,可能存在的经营隐性纠纷处理问题等,应当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些法律手续的完善,是保证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备条件,也是保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有效的必备要件。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办理两个登记手续,一为公司内部股东的变更登记,一为工商变更登记。只有依法办理了这两个登记手续,股份转让行为才视为合法、有效,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笔者在审查某国有独资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相关资料、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明确提出:一、转让国有股权的股东会决议中,只有同意转让的条款,没有是否享有或放弃优先权的明示,应当予以完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捆绑销售、全部转让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且民营股份的转让,应当由股份所有权人另行启动股权转让的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国有股权转让的手续中,缺少同意资产评估的批复,应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手续,以保证股份转让的行为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股份转让的行为合法、有效。
律师的意见,已被国有股权转让方采纳,做到了依法转让。[转载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