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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立遗嘱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012-04-18 0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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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和老伴是一对耄耋夫妇,两人膝下四个女儿。大女儿王萍是老王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目前在外地生活,其他三女在本地。两位老人跟二女儿王英住在一起,王英身患重病,家境很困难,跟父母同住也算是互相照应。2002年,老王因病去世,次年,老伴也走了。两位老人留下的房子由王英夫妇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2009年底,已经病入膏肓的王英忽然委托丈夫蔡卫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王英夫妇提供了一份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以老伴的口吻写着:“我与丈夫老王名下的房屋是王英夫妇出钱购置的,王英患有癌症,家境贫困,我们当时就答应日后将房子过户给她。现在老王因患病神志不清,我代表我俩立此遗嘱,等我俩百年之后,该房由王英一人继承。”

  虽说是老伴的口吻,但遗嘱不是老伴亲笔写的,而是由一个叫周?的人代为书写。据王英的律师说,此人是王英丈夫的外甥女。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但没有老伴的签名,只加盖了私章。

  法院观点: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英因患病未能到庭,她请了律师,她的大姐、三妹和四妹也请了律师出庭应诉。

  开庭后,王英的律师出示多份证据,力图证明遗嘱有效,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周?是证人之一,她回忆了立遗嘱那天的情形:“王英是我舅妈,那天,她喊我去见老太太,老太太躺在床上,神志很清醒,她跟我说,想立份遗嘱把房子留给王英,请我帮忙写下来,我就把她的说法写了下来,之后老太太加盖了私章。当时舅妈的一位朋友也在场,并在遗嘱上签了字。”周?提到的朋友是遗嘱见证人之一,这位见证人也出庭作证了,她陈述的内容跟周?所说的情况一致。

  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周?是王英丈夫的外甥女,跟王英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代写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倒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王英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遗嘱上只有老太太的私章,却没有签名,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对此,王英方面的解释是,老太太当时在病中,不能签名字,但她的大姐和妹妹们坚持说,老太太当时的身体条件是可以签名的。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由于不断有新的证据和观点补充进来,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指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这个案子里边,帮老太太代书遗嘱的是受遗赠人王英的夫家外甥女,两个见证人一个不在现场,一个虽在,却与王英有利害关系,可见这几个人的见证都是无效的。另外,老太太未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上的私章到底是不是老太太自己加印的,目前也说不清楚。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份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伪造遗嘱的应丧失继承权,我们要求由我们仨继承房产,王英没份!”庭审中,王英的妹妹聘请的律师提出这一要求。法官没有采纳,法官认为,尽管这份代书遗嘱因形式上的重大瑕疵不具备效力,但也没有证据证明王英伪造了遗嘱。现在没有生效遗嘱,二老留下的房子应当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不仅如此,法官还特别“关照”了王英,因为王英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嘱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王英一人拿50%的房屋产权,其他三姐妹按份额继承另外50%。判决下达后,她们都没有提起诉讼,据律师透露,她们内心其实还是很关心王英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意见:

  一、立遗嘱人须思维清楚。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甚至临终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产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导致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立遗嘱的方式很多,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对此《继承法》都作了规定。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老人去世后,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公证遗嘱目前的收费标准一般在300元以下,经济实用,建议老人选择。

  三、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

  四、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生活中,常有一些子女获知老人立遗嘱后,对遗嘱内容不满,从而引起家庭纠纷,甚至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因此,老人有必要做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五、公证遗嘱也可撤销或修改。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邓介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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