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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咨询解答:借款合同办公证与律师见证有什么不同?

(2012-04-18 06: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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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请问律师,我要签订一份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听说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可以找律师办理律师见证,我想知道这两种方式办理后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杨文战律师答复:

    借贷合同不是必须公证或见证的文件,单纯从借款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上讲,双方自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经过公证或见证的合同效力上没有区别。
    但是,公证有其特殊作用的地方是,如果在借款文件中明确双方愿意接受该公证有强制执行力,那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按《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这是唯一特殊之处,如果没约定强制执行力,法律上没有效力上的区别。

   附: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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