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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滨州一农民咨询邱洪奇律师:村集体组织已将

(2012-04-15 2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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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一农民咨询邱洪奇律师:村集体组织已将土地补偿款的三分之二分到村民手中,剩余三分之一不分配是否合法
2012年4月14日,滨州农民王先生咨询:王先生的村庄的集体耕地1700亩,被征收,现村委会已将三分之二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村民手中,但是,剩余三分之一的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是否合法?
邱洪奇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村集体组织应当依法将全部土地补偿款分配村民手中,村委会截留三分之一土地补偿款的做法,不合法。邱洪奇律师电话13475926922
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占有、经营土地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标准为:一是征收耕地的补偿款,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二是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款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邱洪奇律师电话13475926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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