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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2012-04-14 1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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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及治理对策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2年04月01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霸王条款”的表现形式

  1.逃避法定责任或单方免除应尽义务。

  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单方免除自身应尽义务。例如,一些超市在经营场所储物处标示“物品丢失损毁,本超市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字样,一些餐饮服务企业在泊车处标示“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字样。

  2.权利义务不对等。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现实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订立显失公平的条款,单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例如,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排除、剥夺消费者权利。

  一些经营者订立格式条款,排除或剥夺消费者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以此为自己免责。例如,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如下条款:旅游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的,旅游团费概不退还。

  4.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根据自愿、公平的原则,对于合同的最终解释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应当按通常理解解释,不能引申扩大到字面以外;二是不能单方面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然而,在一些企业提供的赠券、消费卡中经常印有“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本店对此次活动具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这些规定无形中扩大了经营者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有5种途径,一些经营者订立格式合同仅将其中几项列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6.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例如,一些餐饮企业在经营场所标示“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强迫消费者购买一次性消毒筷等,这些规定实则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霸王条款”治理对策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自上而下规范一些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合同行为,为工商机关治理“霸王条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进一步加大合同行为整治力度。

  应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行业合同进行公开点评,加大对违法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治理“霸王条款”。

  3.强化行政指导。

  工商机关在合同监管工作中,应提前介入、提前纠正,变被动的事后治理为事前预防。应积极制定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杜绝“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将严重违规企业列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营造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舆论氛围。

  4.建立自律机制。

  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树立拒绝“霸王条款”、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风气,不断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

  刘烟成 薛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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