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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投交强险 自己买单

(2012-04-09 2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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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2009-03-22《人民法院报》

 

    20085月,徐某驾摩托车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李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本次事故损失共计429620元。另外,李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徐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交强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损失超出部分319620元按原被告在事故中责任比例分担。

 

 

 

 

本案值得评析的一点是由于李某未投保交强险,如何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未投保、脱保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公平确定事故双方责任就成了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难题。

 

    根据《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如果未投保,其处罚措施也相当严格,交警部门不仅有权扣留车辆并要求补办相应手续,还可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在实践中,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有人认为应直接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来划分赔偿责任。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的责任承担,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无形中大大加重了受害者的责任,而这额外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显然这种逻辑是荒谬的。所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虽然上位法并没有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省市已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像《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4条就明确规定:“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我国之所以设置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能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定义务,更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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