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不算是一种保险赔案的种类。只是由于近来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在单证的提供方面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单独列出来进行阐述。
诉讼案件大多是人伤案。不管是哪一类型的赔案,对保险公司内部要求来讲,不管是否经过诉讼,缮制赔案时都要求提供同样的单证,也就是前面所述各类案件的单证种类。但是,由于很多诉讼案件,并未进入保险理赔程序就直接进入到诉讼阶段,因此大量的原始单证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被保险人就出现了提供单证方面的困难。
涉诉案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不涉及到保险公司;另一种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连带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诉讼案件,由于不牵涉保险公司,判决结果也不对保险公司最终的理赔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单证的提供上,应该如数提供。如果经过了法院,原始凭证进入了法院的案卷,在提供单证时可将法院的案卷复印并由法院盖章后提交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前期诉讼过程中应该及早注意相关的证据单证,最好在赔偿结束前能够得到原告和法院的支持,将单证搜集齐全。
第二种诉讼案件,被保险人应积极搜集和提供单证,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判决后单证无法齐全的情况。这类案件中,基本会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应诉过程中也应有审核和搜集单证的责任,在单证提供方面,就不能由被保险人完全承担义务。一般来讲,如果判决生效后,理赔过程中应有的单证因各种原因无法收集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此不负赔偿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判决书就是唯一的理赔凭据,判决书就能够代表所有的理赔单证。
因此,遇到保险诉讼时,被保险人应该在应诉和赔偿过程中积极收集各类索赔单证,但如果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提供索赔单证而拖赔,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就是赔偿凭据,应无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