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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问(点睛版)

(2012-04-02 1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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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部分博友的要求,将本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十个重要问题重新刊发一下,以便交流。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1)

一块土地,两种承包方式

一块土地:

    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两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各有规则,随后论述。

    家庭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是农户,即使本户一人,也是一户,不是个人,个人真没有;原则: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其他形式的承包: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承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可以有。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附《农村土地承包法》(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2)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征:

1、自己的地自己包(5条);男女同权(6条);

2、坚持三公原则,处理三个利益关系(7条);

3、守法良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建设(8条);

4、可依法流转(10条);

 

 附相关条文: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3)

谁是发包主体?

  我的观点是:

     凡是未打破组与组的界限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有发包权;

     凡是已打破组与组的界限的,村委会有发包权。

 

  问题的提出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增加,谁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人们存在模糊的认识,和律师同行探讨,和接触的法官探讨,基本意见有两条:

     1、发包方一律是村委会;

     2、部分村民小组有发包权。

     看法统一,必然会涉及法律的适用,甚至会出现同一法院相同纠纷不同判决,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解决问题的关键

    是否承认村民小组有发包权,应当是该问题的切入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辅助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无论从《土地承包法法》还是《土地法》《物权法》都在强调,集体的“三个所有者”:村农民集体;小组(生产队);乡镇农民集体。也就是说从宪法意义上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行政体制已如昨日黄花,但集体所有的三种形式依然存在,法律给了集体“三个所有者”以法律上的确认,为什么乡镇集体、村集体权力能如期落实,而小组的权利就剥夺呢?

     现实生活中小组(原生产队)组织随着行政体制的结束,出现了虚位问题,其经济职能难以运转,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加盖了村委会的印章,这样的发包主体是村委会吗?

   答案:  在没有打破组与组界限的情况下,村委会盖章也不是发包主体。

   理由:  国土部(2001)359号文要求:“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不论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当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现实困惑: 在和保定市中院资深民事法官就上诉案交涉此事时,得到的答复是:国土部规定是针对南方组与组距离较远的地方而言的,我向其讨要出处,答复:爱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回来后反复研读,该法官说法的解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呼吁最高法院把该问题明确一下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4)

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的“三种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都是法律强制性规范,并且是效力性强制规范一旦违反,将适用《合同法》52条,该行为无效。

  这三种情况是:

1、农村土地承包方案(18条)

2、个别农户之间需要适当调整(27条)

3、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组织以外的人(48条)

 法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5)

承包期限法定,必签书面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要求书面形式(22条)

2、物权取得形式法定,本法规定,承包合同成立时生效生效时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典型的物权法定(22条)

3、承包期限法定:耕地30年、草地可到50年、林地可到70年,特殊的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20条)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造册,是确认行为,登记是物权的组成部分,其功能是公示。

 

 

附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6)

收回有条件,交回有期限

(1、全家迁到小城镇落户,保留经营权或允许其流转(26条)

2、全家迁到设区的市并有了生活保障,应交回土地(26条)

3、自愿交回的,提前半年书面通知(29条)

 

 

附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7)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在法条的具体体现: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26条)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37条)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应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但也有例外,该例外是有严格条件的:

1、不得收回的例外:

A、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当收回;

B、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2、不得调整的例外:

A、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特殊情形对个别户的适当调整,突出“严重损毁”、“个别”、“适当”;

B、原中央政策“人地矛盾突出”可以调整,已被法律排除;

C、调整地的来源:依法收回、交回的承包地;开垦的地;预留的机动地

机动地的说明:

D、程序:民主议定即本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1、集体预留不得超过5%;

2、以前留了就留了,没留不得再留;

3、不够5%的,不得再增加;

4、超过5%的,超过部分在个别户调整时优先使用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该户人口存在为前提,如果该户消亡,属一方主体的消灭,政策自然不再适用。

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8) 

流转应注意的事项

1、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方式(32条)

2、流转的要求:书面形式;转让,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其他方式,

               报发包方备案(37条)

3、流转的登记:互换、转让,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采对抗主义(38条)

4、流转的适用:转包、出租原承包关系不变,

               代耕不满一年可不签书面合同(39条)

               互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40条)

               其他方式:经营权入股(42条)

               转让:退出承包关系(41条)

5、流转的对象:除互换外,没有对象限制;

               同等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

               成员外没有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

               只要同意或备案,就符合程序。

 

 

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
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要求)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流转登记)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适用)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流转适用)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流转适用)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流转适用)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其他形式)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9)

 其他形式承包的法律适用

1、其他形式承包:土地承包的两种形式之一(3条)

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45条)

3、四荒土地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条件:不宜家庭承包(44条)

4、其他形式承包的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46条)

5、法定条款:守法,防止水土流失,该条款计时合同没有列明,也自动进入合同(参照国办发(1996)23号文《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

6、外包必须民主议定(48条):土地承包法共列明了三种情况: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期间个别户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7、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是物权;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是债权(49条)

8、可以继承收益,可以继续承包(50条)此外,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期内也可以继续承包

9、法律适用:44条规定,适用本章的规定。常识:本章没有规定,试用本法规定;本法没用规定,参照相关规定

 附:“四荒”土地招标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

1、“四荒”就是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承包的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本集体)

3、“四荒”发包的程序 (土地承包法18条整理) 

    A、选举产生领导小组;

    B、领导小组依法律、法规提出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承包费的底价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有会议记录) 
    C、依法召开村民会议;

    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开会时有到会人员签字对所议事项表决时,有会议内容记录,表决情况记录,同意人员签字) 
    D、若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开会时有到会人员签字,对所议事项表决时,有会议内容记录,表决情况记录,同意人员签字) 
    E、承包方案进行公示,公开组织实施。 
    F、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H、签订承包合同。  
  

4、招标的法律适用(拍卖国家有政策、公开协商有方法)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邀请招标的,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10)

纠纷的解决

1、纠纷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五种可以受理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况: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起诉、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起诉

4、农户代表人诉讼,一人也是一户

5、因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承包纠纷,法院可以对经营权进行分割

6、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

1)1981年中央指示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84年,中央提出15年不变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提出30年不变

4)1988年国家实行承包土地顺延承包30年不变,顺延的基础仍是1981年中央的试行

5)1999年司法解释《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规定试行》法释字1999-15号

6)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

7)2005年3月司法解释《审理土地承包纠纷解释》法释字2003-6号与1999-15并用

8)2008年12月司法解释,废止1999-15号,2008年12月28日只适用2003-6号

   意味着自2008年12月28日起,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一律按无效处理,原15号文中“满一年、视有效、要维持、只可调”的温情的面纱已被撕下。

   该文的废止,有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律师可剑指无效,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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