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问(点睛版)
(2012-04-02 18: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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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部分博友的要求,将本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十个重要问题重新刊发一下,以便交流。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1)
一块土地,两种承包方式
一块土地:
两种承包方式: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2)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征:
1、自己的地自己包(5条);男女同权(6条);
2、坚持三公原则,处理三个利益关系(7条);
3、守法良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建设(8条);
4、可依法流转(10条);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3)
谁是发包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辅助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4)
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的“三种情况”
1、农村土地承包方案(18条)
2、个别农户之间需要适当调整(27条)
3、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组织以外的人(48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5)
承包期限法定,必签书面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要求书面形式(22条)2、物权取得形式法定,本法规定,承包合同成立时生效,生效时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典型的物权法定(22条)
3、承包期限法定:耕地30年、草地可到50年、林地可到70年,特殊的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20条)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是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造册,是确认行为,登记是物权的组成部分,其功能是公示。
附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6)
收回有条件,交回有期限
(1、全家迁到小城镇落户,保留经营权或允许其流转(26条)2、全家迁到设区的市并有了生活保障,应交回土地(26条)
3、自愿交回的,提前半年书面通知(29条)
附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7)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在法条的具体体现: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26条)
2、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37条)
1、不得收回的例外:
A、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应当收回;
B、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2、不得调整的例外:
A、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特殊情形对个别户的适当调整,突出“严重损毁”、“个别”、“适当”;
B、原中央政策“人地矛盾突出”可以调整,已被法律排除;
C、调整地的来源:依法收回、交回的承包地;开垦的地;预留的机动地
机动地的说明:
D、程序:民主议定即本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1、集体预留不得超过5%;
2、以前留了就留了,没留不得再留;
3、不够5%的,不得再增加;
4、超过5%的,超过部分在个别户调整时优先使用
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8)
流转应注意的事项
1、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其他方式(32条)2、流转的要求:书面形式;转让,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其他方式,
3、流转的登记:互换、转让,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采对抗主义(38条)
4、流转的适用:转包、出租原承包关系不变,
5、流转的对象:除互换外,没有对象限制;
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方式)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流转登记)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流转适用)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流转适用)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流转适用)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其他形式)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9)
其他形式承包的法律适用
1、其他形式承包:土地承包的两种形式之一(3条)
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45条)
3、四荒土地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条件:不宜家庭承包(44条)
4、其他形式承包的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46条)
5、法定条款:守法,防止水土流失,该条款计时合同没有列明,也自动进入合同(参照国办发(1996)23号文《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等)
6、外包必须民主议定(48条):土地承包法共列明了三种情况: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期间个别户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7、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是物权;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是债权(49条)
8、可以继承收益,可以继续承包(50条)此外,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期内也可以继续承包
9、法律适用:44条规定,适用本章的规定。常识:本章没有规定,试用本法规定;本法没用规定,参照相关规定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
1、“四荒”就是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承包的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本集体)
3、“四荒”发包的程序
4、招标的法律适用(拍卖国家有政策、公开协商有方法)
点睛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10)
纠纷的解决
1、纠纷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五种可以受理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况: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起诉、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起诉
4、农户代表人诉讼,一人也是一户
5、因解除婚姻关系产生的承包纠纷,法院可以对经营权进行分割
6、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
1)1981年中央指示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84年,中央提出15年不变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提出30年不变
4)1988年国家实行承包土地顺延承包30年不变,顺延的基础仍是1981年中央的试行
5)1999年司法解释《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规定试行》法释字1999-15号
6)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
7)2005年3月司法解释《审理土地承包纠纷解释》法释字2003-6号与1999-15并用
8)2008年12月司法解释,废止1999-15号,2008年12月28日只适用2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