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施工未警示 损害应赔偿
(2012-04-02 18: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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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案 件
2007年1月21日晚11时许,刘某驾车沿天津市某区世纪大道行驶。由于不熟悉交通路线,其便根据交通指示标志一直向前直行,结果车辆撞上了横在路面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土堆上,造成刘某和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某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规定在安全的距离内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刘某车辆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9185元。
评 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致驾车人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针对本案,笔者评析如下:
综上,笔者认为,依据双方对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过错和所起的作用看,法院判决施工人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刘某车辆损失50%的赔偿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规定
同向车道中有一条车道路面施工时,应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1KM处设置“前方施工”标志作为第一个施工标志,依次在距离放置锥形交通标处之前300M处设置第一个“右道封闭”字样标志,距离锥形交通标处之前150M处设置第二个“右道封闭”字样标志,在放置锥形交通标的起始位置之前,设置:“车辆绕行”图形标志,在锥形交通标围起来的施工区域的施工路段起始处设置:“道路施工”字样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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