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2007年8月20日16时10分,我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9K+200M处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3×1.2平方米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路东护栏,致使车壳变形、发动机损坏、轮胎脱落、后备箱钢圈撞毁。司机周某、车内同乘人员田某、李某分别受伤,护栏损坏。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公路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周某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车人田某、李某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
事故认定后,经调解我公司先后与周某、田某、李某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共支付三人各项损害赔偿款共计30多万元。
我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高速路上散落的障碍物引发,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是导致公司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现准备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对我公司的损失追偿。
请问: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
专家解答:
您咨询的是高速路上障碍物引发车祸,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担责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解答如下: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与您公司之间因收取通行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您公司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以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在高速公路上类似案例频繁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纠纷最主要的问题是收费公路与通行车辆的法律关系问题。也就是二者属于行政管理关系还是民事合同关系?
因实践中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有的是交通行政机关委托管理或者下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还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因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享有路政管理、行政处罚等权力,所以通常将其收费行为称为是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行为属于不平等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也不不存在事故赔偿问题。但随着体制改革,国家交通行政机关由收费管理变为行业行政管理,原国家计委早在1997年10月31日的计价管(1997)2070号《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车辆通行费属于经营性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高速公路收费行为更准确地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关系。
既然是民事合同关系就应由合同法来调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收到过路费便于通行车辆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所有交费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否则即视为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本案您公司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本应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管理处却因疏于巡查而未能发现并清除该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依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