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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消费者起诉“霸王条款”一审被判驳回 双方在上诉

(2012-03-23 09: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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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足2毫米字体限制租车里程  消费者称未提示被罚107

消费者起诉“霸王条款”一审被判驳回

双方在上诉中达成和解

 

租车公司在格式合同附件中,以不足2毫米的字体列出“里程限制”并以此扣款107元,消费者认为字迹太小且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起诉要求撤销该“霸王条款”并予以双倍赔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消费者夏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今日(321日),双方达成和解,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0元,夏先生撤回上诉。

2011720,夏先生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并提取车辆使用。当天归还该车时,工作人员在收取车辆租金、手续费、保险费等费用后,以该车辆超过行驶里程限制(230公里/天)为由,按照1/公里的标准,收取了夏先生107元“超里程费用”。经过仔细查找,夏先生这才发现在《租车合同》背面的《租车单》上,有一排不足2毫米的文字“里程限制  230公里/天”,该内容与其他条款罗列在一起,无特别标识。

“公司广告上写的清清楚楚是按天租赁,怎么又限制行驶里程呢?!字迹这么小,消费者哪看得到?这不是‘霸王条款’嘛!”夏先生一纸诉状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起诉至江汉区人民法院,要求神州公司因涉嫌欺诈返还该款项并赔偿一倍,共计214

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被告是否已尽到告知义务”及“该条款是否涉嫌欺诈”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里程限制”是免除或者限制被告自身责任,加重原告义务的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说明。本案中,被告仅在《租车单》中以不足2毫米的微小字体与其他条款密集罗列,未尽到告知义务,应依法撤销并返还被扣款107。另外,被告利用自身优势制定“霸王条款”,设置商业陷阱进行非法牟利属商业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

被告认为:《租车合同》中已经列明了车辆行驶里程限制及超公里收费方式,公司也要求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租车消费者以上内容,且原告夏先生已经在《租车合同》、《租车单》、《验车单》及《结算单》上亲笔签名,表示其知晓并同意相关内容,公司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无任何欺诈行为,不应赔偿。

之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夏先生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该院法官反复沟通,双方于今日达成和解,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夏先生支付200元,夏先生撤回上诉。

据悉,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在租车合同中取消了里程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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