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年终奖”案件处理实务
(2012-03-20 1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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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综述】
陈某于2006年7月12日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2日,2011年1月29日本人辞职。该公司公布的《2010年员工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载明奖金发放标准和条件:2010年员工年终奖金发放标准2个月,仅对2011年1月28日(含)以后在职人员。陈某2011年1月28日仍在职,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但公司拒不支付其年终奖。现陈某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度年终奖3300元。该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
(1)《2010年员工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积极条件为 “自2010年9月30日(含)以前到职,至2011年1月28日(含)以后在职人员”,发放标准为“2个月”,给付项目为“依照每位员工每月薪资结构(底薪+技术奖金)为计算标准”;消极条件为“C1职等(各部门作业员/组装员)不核定”及“核定等级为丙等员工,不适用此办法”。
(2)陈某符合某有限公司《2010年员工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条件。
(3)陈某提供的工资条显示2010年12月工资1774.50元,其中底薪1500元、技术奖金150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的决定权是可以随意行使?
【仲裁意见】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而自主发放的奖金。年终奖由用人单位自主发放,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年终奖作为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年终奖的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公平、合理确定。陈某于2006年7月12日至2011年1月28日在某有限公司单位工作,2011年1月29日离职,符合该公司《2010年员工年终考核/奖金发放办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条件,应发年终奖数额为3300元。
【法律分析】
1.年终奖由用人单位自主发放,但也受到一定限制。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年度工作考核情况而自主发放的奖金。关于年终奖,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作约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多少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支付的条件、标准、时间、方式等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制度规定发放年终奖,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的自主决定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能随意行使。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年终奖支付的条件、标准、时间、方式是无效的,除非该项变更经过劳动者同意或经过法定程序修改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约定或制度规定发放年终奖。
2.年终奖作为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实际上就是决定减少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年终奖的数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公平、合理确定。
年终奖的支付一般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可援引“同工同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并未明确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若离职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年终奖的具体数额,比如按照劳动者在当年度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参照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人员年终奖数额来具体确定。
4.用人单位应通过完善年终奖的考核与分配制度,避免发生年终奖争议。
年终奖的发放,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做法,至于发不发、怎么发、发多少,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定。一般来说,大的公司有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依据考核,员工该拿多少就拿多少;而小的公司,由于制度上不健全,老板通常是凭自己的感觉给员工发红包,花了钱反而惹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完善年终奖的考核与分配制度,避免发生年终奖争议:(1)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及具体办法。(2)年终奖的计算与发放,应当始终坚持客观、科学、公平的原则。(3)明确年终奖发放的决定因素,特别是年终奖与考核的挂钩,可以通过参加集中的考核确定。(4)年终奖是对劳动者具体劳动成果进行量化、定性考核后支付的,应当区别于节日福利。(5)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决定的公示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尊重员工的选择,使管理结果趋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