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执法实践中违法当事人不配合的相关应对措施
(2012-03-19 21: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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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拒绝签收办案文书
1、对于重要案件中直接影响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或案件结果的重要文书的送达,如听证告知书、扣留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可采取送达公证方法,即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这一送达行为,并出具公证书,公证送达行为。
2、对于不影响案件性质和结果的一般文书,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可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签收原因及当时送达情形,并让在场人员签名,或者找有特殊身份(如警察、居委会干部等)到场见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
1、拒绝提供办案资料。可以采取下达询问通知书指令其携带有关材料的方式,通知一次不行,通知两次,并保留相关证据。当事人迫于压力或者在业务和形象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多会提供资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也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此条使用需慎重)。
2、抽样检查时当事人拒绝签字或不到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抽样取证时遇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如何办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185号),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抽样清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请质量检验机构派人抽样,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如: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当事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当事人所在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在抽样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3、拒绝扣留违法财物。可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执法,或者可请当地电视台记者摄录现场,予以曝光,日后也可作为视听材料。
4、将违法财物、证据隐藏在身。根据58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边稳住当事人,一边向公安机关发出搜查建议书,请求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
5、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可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中第(十一)项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
1、如果当事人有被扣留的财物,可将财物拍卖抵缴罚没款。
2、如没有扣留当事人违法物品,可向当事人发出《督促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限定缴纳期限,并告知法律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如有管辖权法院执行有困难的,可申请上一级法院指定异地强制执行。
3、对有履行能力,注重公众形象的当事人,可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通过舆论压力迫使履行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