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房确认书中有居间委托协议条款,买方“跳单”仍应付居间费。
案情:某中介公司带王某查看完海淀某处房屋后,王某在中介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上签字。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中介公司就该处房屋提供带看与居间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王某、王某的利害关系人如购买、实际使用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的房屋,视为中介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王某同意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1%标准支付报酬。之后,王某与产权人自行成交,签署合同并办理过户。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支付居间费。
法官视点:本案中,王某虽然主张看房确认书系在中介工作人员称仅作为其业绩证明的情况下签订的,中介公司存在欺诈情形,但是由于王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且看房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了委托协议条款,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履行,故王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在此,法官提示购房人在看房过程中,应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文件内容仔细阅读后再行签字,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二、中介看房确认书被判无效,格式条款限制买房人自由交易选择权
很多买房人由中介公司带着看房后都签过一纸确认书,约定只要买房人最终买下了中介带看的房子就要支付服务费。中介公司想借此将买房人牢牢攥在手中。买房人刘先生就签了这样一份确认书,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买了确认书中记载的房子,结果被链家告上法院,索要2万元服务费。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看房确认书无效。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称,去年4月28日,公司与买房人刘先生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确认了刘先生委托链家提供看房及购买居间服务。《确认书》中第5条约定:“自本协议签署后12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的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按照字面理解,只要刘先生和亲属最终买了这套房子就要向链家付费。
链家公司表示,工作人员带刘先生看了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的一小区301号房屋。但此后他却与这套房子的房主自行达成交易。链家公司认为刘先生“跳单”,索要2万元居间服务费。
刘先生在法庭上反驳说,链家工作人员让他签订《看房确认书》时,只说是为了用来计算和证明中介人员的工作量,并非是确认提供居间服务。其次,看房当天,中介公司一次带着近20人一起看301号房屋,被房主拒绝,所以根本没看要买的房子,只看了隔壁的户型做参考。事后,刘先生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301号房屋的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同意给付服务费。
法院认为,链家公司提供的《看房确认书》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其内容应认定为格式条款。《确认书》中第五条的约定,在严重限制刘先生的自由交易选择权的同时,明显加重刘先生的责任,属于条款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约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此案中,中介人员仅带刘先生对房源房屋进行看查,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主张居间服务费,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