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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骨折手术后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40%

(2012-03-17 1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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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因交通事故致骨折入院,法院认定存在医疗过失,负次要责任

    2009年7月23日,文某因交通事故致骨折被送到虎门某医院住院治疗,在腿部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第四日文某便身亡。经过1年多的诉讼,三次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最终判令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医院上诉后,近日东莞中院维持原判。

  缘由:一起意外的连环事故

  2009年7月23日18时许,谢某驾驶粤B牌照轿车在途经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低速行驶由文某驾驶的渝G牌照小轿车。被撞后,文某将车辆开到右边路肩停车,走到左侧车道与谢某协商。协商5分钟后,王某驾驶的轿车从后经过,撞上谢某的粤B牌照轿车,粤B牌照轿车又撞到文某,导致文某等多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

  事发后,文某被送至东莞市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并于8月7日施行内固定手术。但手术后,伤者出现了体内严重感染的情况,最终于8月11日因过敏反应及心肌炎反应等共同作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院方在诉讼过程中辩称,诊断明确、措施恰当、医疗行为、用材等未违规,不存在任何过错,与文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多因一果,共同承担责任

  起初,文某亲属原只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至法院,后案件经办人员认为文某的死亡可能系交通事故及医疗过失共同导致,因此,追加医院作为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推翻了院方不存在过错的说法,鉴定意见认为院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对损伤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严重认识不足,术前准备欠充分,治疗及抢救措施欠完善,未严格执行诊疗常规、规范,未较好地履行注意义务和预见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负次要责任。

  根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情况,东莞市第二法院判令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亲属210703 .64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扣除医院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谢某承担35%,由文某自担15%的责任。医院不服,遂上诉,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莞新闻 记者卫学军 通讯员刘裕 张卓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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