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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佛山中院:劳动者以罢工等方式不正当维权用人单

(2012-03-15 13: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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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采取正当方式维权被解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熊某与佛山市南海谢边嘉美灯饰电器厂、何兆坚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9)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992号


案情简介:
    熊某、谭某(熊某的舅舅)、周某(熊某的舅母)均是嘉美厂的职工。2008年7月1日,谭某及周某因不满嘉美厂的工资薪酬及社会保险待遇,鼓动部分职工脱离工作岗位停工。熊某当日早上本不当班,但其于当日早上到嘉美厂抛光车间阻止部分员工正常工作,造成抛光车间当日停工。当日下午2时左右,熊某随同谭某到嘉美厂赶机车间将该车间总电闸拉下造成车间停产1小时。7月16日嘉美厂经集体讨论,于次日作出处理通报,以熊某阻止和威胁本车间员工正常上班生产,并拉下赶机车间总电闸,造成车间停工,在员工和企业管理中产生恶劣影响为由,根据公司《员工奖罚实施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开除熊某,并发放熊某工作期间的工资但不予经济补偿的决定。
    熊某认为,本次纠纷的发生原因系嘉美灯饰厂拖欠员工加班工资及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员工才在在装配车间主管周某的安排与组织下罢工示威,并依法向所在地大沥劳动所监察组投诉。当天下午,在当地村委会及劳动所、警务室的组织下,通知了嘉美厂管理人员及工人代表调解,经协调,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嘉美厂为员工补买社保,员工第二天正常上班,罢工损失由谭某负责,双方互不追究。现嘉美厂又以罢工影响生产为由,解除与熊某劳动关系。就其罢工产生的原因,是嘉美厂目无法律法规,视员工权益为儿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嘉美厂解除与熊某的劳动合同,系对熊某等维权行为的打击报复。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嘉美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在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满的情况下,熊某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某如认为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但熊某却采取罢工并参与拉电闸的行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嘉美灯饰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熊某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熊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点评:
    该起劳动争议的发生系由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和社保福利制度违反劳动法律而提出维权诉求而起。但劳动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调解、劳动监察投诉、仲裁、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是采取组织罢工并组织其他员工生产工作的方式方法。劳动者采取不合法的维权方式方法,不但干扰了其他劳动者正常劳动工作的权利,也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依据其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该起案例除了提醒我们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应采取合法手段和方式以外,还对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创造和谐稳定用工环境敲响了警钟。

 

附最新案例:12名被辞工人求赔偿被驳回

■《求加班》跟踪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2011年12月19日,佛山市华鹭自动控制器有限公司数百员工停工聚集,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待遇。20日,18名工人因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禅城区警方刑事拘留(后变更为治安拘留8日),22日,华鹭公司因此将18人解雇。随后,18人中有12人向南海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以公司违反劳动法要求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工人的这一诉求全部被驳回。 

    2012年1月20日,18名被解雇工人中的12人委托律师,向南海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据悉,这12人中大部分2007年后进入公司,他们的索赔金额均在几千至1万多元不等。

    厂方代理律师称,12人扰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已经违反了工会制定的入职守则;同时,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称华鹭公司的行为并无过错。

    2012年3月5日,南海仲裁委作出裁决,采信了华鹭公司的辩护意见,驳回了12名工人的全部请求。昨天下午,刚刚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工人代理律师称,他们不服该裁决准备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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