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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继承房产纠纷之十八:寄养的孩子是否有继承权

(2012-03-15 1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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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年幼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由于忙于工作没法照顾他,只得把他送到亲戚家寄养。张某快成年时才回到父亲身边。张某结婚后,父亲这才张罗着又一次成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子女,不过都已经成年并结婚买房。2006年,张某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张某认为他和继母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继母却和两个子女认为,张某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早就不算其父亲的儿子,根本没有继承权,房子应当归继母和两个子女。张某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张某虽然小时候在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张某的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子女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张某应当与继母两人平分张某父亲留下的房产。

张雷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当事人没有搞清楚收养和寄养的概念。张某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律依据】

1.  《继承法》第5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继承法》第10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因血缘关系而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条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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