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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 原告间接损失被告也该赔

(2012-03-15 13: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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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强 卢彦民   此文发表于《今晚报》2009.5.30

[案件回放]

 

  20084月,王某驾车与张某所驾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的小客车损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经调解未果。 于是, 张某起诉要求赔偿修车费2.7万元以及因小客车修理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5000元。王某辩称,租车费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7万元,同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租车费5000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在修车期间所发生的5000元租车费用,被告是否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按通常的理解,间接损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比如营运车辆停运期间所造成的营运损失。

 

  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确实有不同的理解。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理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赔偿。这是对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要赔偿的进一步确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于法有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其他的重大损失”,应理解为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合理的间接损失,同样需要侵权人赔偿,这也体现了充分保护受害人损失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间接损失获得赔偿有法律上的支撑。

 

  结合本案,张某的租车费用确实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应该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有人认为租车费用是间接损失,不应由事故的责任者承担。原告的租车费用与本案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因为原告完全可以使用其他代步工具,赔偿间接损失不能漫无边际。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说法有失公允。该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坏不能上路行驶,其为保证与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出行而租用车辆的行为并无不妥,租车费用是实际必要的支出,因此属于合理费用。被撞车和租车有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此案的判决,准确诠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涵义,更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加大了违法者的成本,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

 

  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的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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