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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继承房产纠纷之十四:婚前财产公证能否阻碍再婚

(2012-03-08 21: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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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子女都担心后妈与父亲结婚后,会分割父亲名下的三套房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他们给父亲提出条件:如果父亲想要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捍卫父亲的财产。后父亲再婚,父亲去世后,后妈主张父亲的房产其有权取得,与父亲的子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雷律师法律分析】

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刘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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