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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一中院:员工当班期间商品被盗,公司扣工资

(2012-02-24 1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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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班期间丢失商品,员工被公司扣发工资奖金,员工不服引发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被告宝姿公司扣发员工小赵的工资于法无据,应补发小赵3个月工资,宝姿公司作为惩罚可扣发小赵的奖金。

  小赵是燕莎友谊商城宝姿服装专柜的领班,2008年12月,小赵与其他3名同事在当班期间丢失了6件大衣,价值4万余元。作为惩罚,宝姿公司扣发了小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和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奖金。小赵将宝姿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上述报酬。

  小赵认为,货物的被盗,责任不在自己,因为当时有3位同事当班,不能分清是谁的责任。

  而宝姿公司认为,小赵是领班,作为专柜货物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事发时专柜内的工作人员,对专柜内的货物具有谨慎注意义务。若小赵尽到谨慎义务,6件大衣这种体积较大的货物是不可能在小赵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丢失的。正是小赵的疏忽大意致使专柜内丢失价值高昂的大衣,这使宝姿公司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小赵应当对宝姿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无法查证丢货损失是谁的责任,宝姿公司按照店里的管理惯例让员工平均负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尽管小赵当班期间因与其他当班人员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丢失,但因宝姿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劳动合同或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宝姿公司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故宝姿公司应依法对小赵已经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关于被扣除的奖金,法院认为,奖金是用人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向劳动者提供的奖励,是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小赵在当班时因过失导致宝姿专柜丢失6件大衣,宝姿公司可以扣发其奖金,但丢失大衣发生在2008年12月,故2008年11月的奖金不应扣发。

  据此,法院判决,宝姿公司应支付小赵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和小赵2008年11月的奖金。(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李 芹 通讯员 范 磊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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