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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员工在食堂进食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构成工伤

(2012-02-18 14: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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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食堂进食身亡 法院两审认定构成工伤 
           安全管理网  2012年02月15日
  法官认为,不应狭隘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岗位”
  一年前,广州市民麦炽光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随后身亡,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其中,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上,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近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麦炽光的死亡构成工伤。
  麦炽光生前是A公司的员工,2010年5月10日8时左右,麦炽光回公司打完考勤卡后,到公司二楼的食堂吃早餐。
  不料,在用餐时,他突发疾病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当日上午死亡。
  麦炽光的家属随后向A公司所在的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同年11月,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在打完考勤卡上班后进餐时突然晕倒身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A公司对此不服, 向广州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后被告知维持原决定。A公司仍不服,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麦炽光死亡当日按考勤规定,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附设的食堂吃早餐,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立法原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A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本案中,死者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上述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心屿点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不仅含有日常人们明确额固定的时间与地点,还包括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为了正常生理需要必须要到的地方、必须要干事情,如进食,去卫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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