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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风险

(2012-02-14 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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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风险


  原文地址: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风险作者:西安企业法律顾

 

  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大量存在,因借贷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亦不在少数。但是,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2008年6月,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新生产线的建设,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期限,归还时间为2008年12月,并由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9年1月,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纺织公司向建材公司主张债权,建材公司则称生产线出现故障,投资未能收回,无力偿还借款,并以此为由请求续订借款合同6个月,纺织公司没有同意。后纺织公司在向建材公司追索无效的情况下,依保证合同向保证人制药公司主张债权,制药公司表示建材公司与纺织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纺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材公司和制药公司连带归还5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在庭审中,建材公司辩称其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之之间拆借资金,因违反国家法律而无效,纺织公司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制药公司则辩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在本案中,主合同借款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材公司无力归还本金造成了损失,则该损失应由纺织公司自行负担。

那么,建材公司与制药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纺织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那得先看一下国家有关企业之间借款的相关规定。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刘水清与钟山县钟潮塑料工艺制品厂之间是否构成联营关系的复函》、《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均确认:企业资金拆借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

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双方以合同方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在合同中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象本案一样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约定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企业之间借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实践中还有其他形式,希望企业经营者能给予重视,避免误入法律误区:(1)以联营形式借贷。如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2)以投资形式借贷。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对所投入的资金也不按股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出租人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4)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企业之间的以上几种形式的行为,其实质仍为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下处理:(1)对借贷本金的处理。企业之间订立拆借资金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对于出借方要求还返本金的请求仍应当保护。因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2)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对于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无效,但建材公司仍应向纺织公司返还其本金。其返还本金的义务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免除。至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制药公司应对纺织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向建材公司追偿。

近来,一度传言,国家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禁令要被打破。但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看,尚没有这种趋势,有关部门也没有这种明确的表示。企业仍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正确的方式融通资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心屿点评:主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一定无效,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因为物权法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无效,当事人有排他性约定时(即约定保证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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