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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可否要求赔偿或违约金

(2012-01-15 11:52:17)
标签:

杂谈

实践中,有不少夫妻签订协议或一方承诺书,约定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忠实义务,保证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一方应支付巨额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该协议或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类似的协议或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法院(如北京)有支持此类协议的判决书,肯定了协议或承诺书的法律效力。但是,青岛法院目前处理的原则是,该类协议或承诺书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是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倡导性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忠实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防止将道德义务物质化、金钱化。①

虽然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要求违约金或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可就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求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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