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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房屋产权法院确权更方便

(2012-01-14 16: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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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律师,先后就读于山东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房产公司工作,精通房产交易流程,熟知房产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策略。现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2011年高分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法院确权更方便

案例概况:

甲、乙二位老人育有A、B、C、D四个子女,并共有房产一套。2011年甲、乙相继去世,未留有遗嘱。A、B、C、D达成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归A所有。A、B、C、D至公证处请求公证上述协议内容。公证处告知需要甲、乙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甲、乙与其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街道以上单位出具)。甲、乙死亡时均已经80多岁,其父母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就死亡了,没有任何机关愿意给A、B、C、D开具该种证明;A、B、C、D的户口不在一处,公安机关也不给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不予认可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律师说法:《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甲、乙均已经去世,因此配偶不参与继承,公证处告知需要甲、乙父母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是正确的。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当事人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情况,公证处一般不认可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该种情况下,可以至反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权,人民法院通过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等档案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可以认定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出具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确定的权利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至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通过法院确权的好处是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明力较低的证明文件确定为生效法律文书,较之较公证处更方便快捷。但前期准备工作较为繁琐,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需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下大功夫准备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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